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精选12篇)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所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含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对所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制定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及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年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与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
(四)督促学校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整改项目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和一般安全事故处理的领导与指导工作。
(七)其它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
(三)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本校各职能部门教职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各项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
第八条学校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任务:
(一)定期排查校园危房,保证师生员工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1、学校要在建设、安全等有关部门指导下,从检查、鉴定、报告、排除等环节对本校危房进行认真彻底地清查。其重点为: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食堂、体育场馆、礼堂、俱乐部、锅炉房、燃气设施、厕所、围墙等。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逐一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危房档案,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教学及生活用房经有资质的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妥善安置学生。A、B、C级危房经维修、改造,经有关的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D级危房必须撤除,全面进行危房改造。
2、认真落实《安顺市教育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好地质隐患点防范预案。
3、加强对校园内建设工程的管理,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用房,学校要与施工方共同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2、认真落实《安顺市教育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好地质隐患点防范预案。
3、加强对校园内建设工程的管理,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用房,学校要与施工方共同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顺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责任、责任追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定》、《安顺市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督查评估细则》,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机构与防疫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学校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从业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经营。
2、学校要明确校级、中层领导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规章,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各项工作责任明确,具体落实。
3、校内食堂、面包房、小卖部、豆奶房等要证照齐全,强化生产、销售、保管等各个环节卫生质量的管理。中等、高等院校对校内饮食摊点负有管理责任,校园内饮食摊点设置应经学校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坚决取缔校内无证饮食摊点。
4、学校对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要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做到层层把关,层层监控,层层落实,将管理制度、工作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具体责任人。
5、对大宗物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对小宗物品实行定点采购制度,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卫生合格的资质证明,提供的货物要同时具备质量合格证和卫生合格证。建立健全食品验收制度,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三无”产品。
6、建立严格的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体检,持有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要立即调离。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和仓储间。建立食品的24小时留样制度。
7、学校要根据本级卫生疾控部门的指导及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与预防措施,杜绝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8、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本级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从业人员的专项培训组织工作。
(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不乘违章车,不走违章路。
2、城镇学校和沿公路干线学校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积极与交通安全部门联系,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地处交通要道的学校,在学生上、放学人流高峰时段请交警值勤,加强交通安全。
3、有车辆的学校要加强车辆管理和对司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保养,杜绝车辆带病上路。
4、学校在举行各类活动外出时租借车辆及驾驶员要具备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资质,严禁乘坐超员超载的客车或货车,更不准乘坐农用车、拖拉机和违章载人、人货混装的货车。
(四)加强对教学实验所需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1、采购危险物品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到取得国家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质量合格产品。不得购买过期或未作检验的产品;不得购买品牌和标志与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产品;不得购买所装介质与包装说明不相符的产品;不得购买没有详细使用说明的产品。
2、危险物品要经过严格验收才能入库保管。保管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各种危险物品的特性制作标签,分类摆放并注明明显的危险警示符号,妥善保管。严禁各类危险物品混装混用。保管室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爆、防腐蚀器材。保管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物品保管室严禁兼作其它用途。
3、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中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发给学生,实验仪器药品应由实验教师领取,实验完毕后应及时由教师亲自交还实验室。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精神及法律、法规,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降低事故发生率,妥善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切实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校长要对全校安全工作负责,由分管校长主抓,各处室主任具体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立分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网络,配备一名安全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领导每学期召开两次安全工作专题研究会,听取各处室安全工作汇报,使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条 学校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会同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保险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学校安全防范体系。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要从严治校,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各处室人员的岗位职责、奖惩办法、责任计划与处理,都以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建立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分解到部门,责任到人,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的范围谁负责,形成组织上层层有人管,级级有人落实,事事有人负责的格局。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是安全防范的重要措施,学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形成制度。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进行三次拉网式检查,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并实施检查人员责任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第十二条 实行集体活动报批制度。凡组织师生外出及大型集体活动,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经批准方可实施。做到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工作汇报制度。每季度学校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安全工作情况,每年向市教育局报一份年芳安全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凡学校发生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教育局,并在12小时以内写出事故情况报告。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造成师生非正常伤亡的,学校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急救的,除立即报告教育局外,要及时报公安、卫生等部门,全力以赴,组织抢救,力争将损失减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事故追究制度。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处室及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严格进出校门制度。安排得力人员24小时值班,不准脱岗、睡岗、代岗。学校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有值班纪录及交接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保卫责任制。对教学及其他重点要害部位的检查要明确责任制,实行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校舍管理。经常察看校舍等方面的安全状况,如发现危房及其他危险建筑设施,应采取果断措施,分别情况,予以拆除、维修、加固和封闭售货停用,限期解决。学校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教育局严禁使用危房。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楼梯、楼道照明设施的管理。在楼道内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加强教育教学环节的安全管理。学校实验室 妇女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时要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加强劳动课、体育课活动对学生的安全保护,并不断改善动动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免疫接种等对学生的预防保健措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卫生防疫部门和市教育局的同意下部署实施,任何处室、年级和个人不允许自行组织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严组织学生参加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范围以外的活动(如去高层建筑物擦玻璃、在墙面上搞宣传、去医院等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做好事等)和教育教学活动无关或缺乏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把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充分利用活动课学科教学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年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识能力的差异,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各年级要开好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和积极性,深入细致的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二十五条 组织学生演练。结合学校实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组织学生进行自护、自救、互救的演练活动,如防火、防毒、下课疏散等,提高学生在各种危险情况下的实际应对能力。演练要严格按程序操作,严密组织,确保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学生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不蓄意起哄滋事,不在楼梯外嬉闹推拉,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大型集会和间操、放学,各班主任应组织好学生排队上下楼梯,避免发生积压事故。
第二十七条 对后进生要做到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不得体罚学生,不得采用经济手段处罚学生,不得采取停课、动员学生转学等手段管理学生,以免造成学生流入社会、出走或被坏人利用而引发其他不良后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常识,并根据季节的变化确定不同的工作重点。每年的三月、九月的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安全教育日”,所在周为“安全教育周”,年在月为“安全教育月”。学校充分利用两个安全教育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教育的研究,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安全教育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实施、有动行过程、有总结,不断增进安全教育工作的效果。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学校教师、学生在校内因不可预见原因受到轻微伤害的,学校依照有关法律和校纪校规调解处理,责令责任人或其监护人赔偿损失,同时经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生政、纪律处理;发生死亡、重伤等重大事故的,学校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报告教育局、公安及卫生部门,并及时疏散学生,全力救护伤员,减少伤亡,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凡师生在校外因非学校责任造成伤害的,有责任方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十条 师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在校的日常生活中发生死亡、重伤或致残事故的,学校区分师生本人责任大小,按有关法律和事故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师生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在校外参加活动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处室、年级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得晋职、晋级或评先:
(一) 对所管安全工作不重视,工作失职、赎职,管理不严而造成后果者;
(二) 发生安全事件,遇险不救,临危逃避,不采取有效措施,贻误处理,致使事态扩大者
(三) 发生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瞒报、迟报,致使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育才中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篇3
第一条为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确保商用空调各项重点工作的及时落实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加强工作计划管理,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员工周工作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用空调公司各部门(以下称各部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会与商用空调公司管理协调会议中下发的工作执行单将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中,并对其按时反馈与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与考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管理部职责
商用空调公司管理部是项目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小组及商用空调公司工作计划的协调、管理和评价。管理部设工作计划主管,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跟进和落实项目工作计划,负责跟进、落实项目小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作任务单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并指引各单位编制部门工作计划。
2.负责督促实施、跟进各部门重点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各项管理信息。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篇4
为了确保公司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规范各部门工作计划执行标准,为下一步顺利实行目标管理及绩效考核做好基础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一、职责
(一)人事行政部为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负责工作计划的汇总,初审和上报。
(二)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落实各部门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各部门负责人为计划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提报、组织实施、分解、控制、协调、调整等工作。
(四)各部门负责人按时保质提报工作计划,并与公司下达的工作计划相衔接。
二、工作计划内容
工作计划包括(半)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和周工作计划。
(一)(半)年度工作计划:
1、根据公司下达的关于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及公司年度发展总目标编制各部门(半)年度工作计划。
2、(半)年度工作计划在上下级充分沟通、以本部门工作为核心,出重点、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制定。
(二)月度工作计划:
各部门根据公司年度发展目标及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制定本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临时性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在月度工作计划中。
(三)周工作计划:
各部门根据月度工作计划分解制定本部门的周工作计划。周工作计划要表述清晰,责任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工作计划实施
(一)编制:
工作计划由各部门负责人按照附件模板格式填写。
(二)提报:
1、提报人员及时间:(半)年度工作计划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在上个计划期的最后一个月份28日前提报;月度工作计划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于每月28日提报;周工作计划由中层干部以上人员填写,于每周六下午16:00前提报。
2、提报方式:工作计划以U盘或纸质文档方式提交到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初审汇总后交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审阅。
3、工作总结提报:在提报工作计划的同时,需将上个计划期的完成情况按照附件模板格式编制工作总结一并提报至人事行政部。
(三)执行检查:
1、各部门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查活动,指导、帮助下属按时完成工作计划;
2、人事行政部做好各部门工作计划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计划的按时完成;
3、工作计划总结通报,公司于每周一上午7:30召开例会时,会议内容包含:
(1)通报上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计划。
(2)各部门通报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需要协助解决的事项。
(3)总经理对下阶段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引。
(四)考核:
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将作为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及提拔的主要依据。
(五)存档:
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内所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存档。
四、工作计划要求:
1、制定计划前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使制定的计划有很强的可行性。
2、各部门和员工要认真按照制订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计划有缺陷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并提出相应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内容由总经理审批后转人事行政部。
3、各部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因素未能按时完成计划内容需取消或延迟的,可申请计划调整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转人事行政部。
4、根据工作计划部署,生产部每日早上10:00前提报前一日各班组“产量日报表”至财企部和人事行政部,为公司实行员工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提供数据资源。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博湖县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以及博湖县行业的中心工作;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在博湖县新闻宣传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和博湖县的保密规定,统一宣传口径,严防发生泄密事件。
第四条博湖县宣传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应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第五条根据博湖县“三定”方案,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归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博湖县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和县属企事业单位新闻宣传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凡对博湖县事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和事件,需及时向国内外介绍的,可举办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主要内容: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博湖县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博湖县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和重要行业技术标准;
(三)博湖县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成就;
(四)局级以上评定的最新博湖县科技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第八条新闻发布全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新闻发布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根据发布会的内容,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新闻发布会由两办及县委宣传部领导主持。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有关领导负责介绍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新闻发布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对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的,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县属企事业单位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举办日期15日前报县政办审核,持审核批准的批件提前7日到县委宣传部办理登记手续,批准后可自行组织。
任何单位不得用博湖县的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十二条县直属企事业单位产品上市等商业活动一般不宜举办新闻发布会。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申报时应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
第三章新闻通气会
第十三条根据博湖县工作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通报情况,可召开新闻通气会。主要内容:
(一)博湖县颁布的部门规章、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博湖县制定的工作规划、要点和主要措施;
(三)以博湖县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
(四)各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组织的重要业务活动;
(五)经局领导批准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新闻通气会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须在新闻通气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需要通报的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拟定召开新闻通气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新闻通气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主管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通报具体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六条县属企事业单位召开新闻通气会,必须报送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备案,备案后可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新闻通气会不邀请境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
第四章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凡以回答记者提问为主的事项,可举行记者招待会。主要内容:
(一)县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的专业性、专题性工作;
(二)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有关博湖县的事件或活动;
(三)博湖县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大项目或事件;
(四)各种必要的答谢活动。
第十九条记者招待会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在记者招待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拟定举行记者招待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记者招待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主管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回答记者提问。
第二十一条记者招待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对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的,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组织,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属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个别确需举行的,应提前15日报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审核批准,批准后可自行组织。
第五章记者采访
第二十三条国内记者采访县领导,由县委宣传部会商办公室,经领导同意后予发安排。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部门提供材料。
第二十四条国内记者对各部门的专题采访,由县委宣传部商相关部门领导,确定接谈人员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境外记者的采访事宜,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外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定接待采访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内记者采访县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区外记者采访县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拟定接待采访计划,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新闻机构记者的电话采访,遇有特殊情况,县委宣传部与外事部门商议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批准口径答问。
第六章新闻报道
第二十九条凡涉及到博湖县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等政策性比较强的报道,发表前要遵循宣传纪律报送博湖县委宣传部审阅。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重大政治社会事件、恶性事故、涉外和涉台港澳事件等)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博湖县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县委宣传部归口协调,报请县主管领导批准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外报道或对外辟谣工作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后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三十二条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博湖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经博湖县委宣传部审阅盖章后,方可发表。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做报道的,有关部门应提前10日与县委宣传部联系,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邀请新闻单位。
第三十四条县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新闻宣传报道,需报送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博湖县组织的新闻宣传活动所需材料,由相关部门起草,县委宣传部或主管领导审定,有关费用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六条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博湖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确保各项重点工作的及时落实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加强工作计划管理,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员工周工作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各部门(以下称各部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会与XX公司管理协调会议中下发的工作执行单将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中,并对其按时反馈与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与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管理部职责
XX公司管理部是项目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小组及XX公司工作计划的协调、管理和评价。管理部设工作计划主管,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跟进和落实项目工作计划,负责跟进、落实项目小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作任务单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并指引各单位编制部门工作计划。
2.负责督促实施、跟进各部门重点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各项管理信息。
3.负责在管理部经理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维护XX公司工作计划管理和评价体系,并对公司及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评价等负管理责任。各部门计划员(一般为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业务组主管)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工作计划,在必要时组织并指引本部门人员编制小组或个人工作计划。
2.负责与公司保持工作计划衔接关系,并接受公司工作计划主管的业务指导和监控。
3.负责组织跟进、协调、落实本部门工作计划,及协调、落实公司重点工作计划。
4.负责建立、维护本部门工作计划管理网络,并对本部门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5. 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上报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三章 工作计划编制
第六条 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1.每年12月由管理部根据经营发展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各部门据以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由总经理批准,公司管理部备案。
2.具体年度工作计划(含半年度总结)的具体要求由公司管理部另行通知要求。
第七条 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各种会议中的决议等,制定本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于每月28日前OA至管理部工作计划主管处。
2.管理部计划主管负责于每月2日前制订项目月度工作计划(含XX公司工作计划),报管理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连同各部门工作计划OA发至各部门。
3.各单位月度工作计划中要明确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日期、责任部门、工作应达成的重点目标,并注明需其它部门协助的事项等。
① 主要工作内容:按照事业部、公司以及部门内的经营管理要求,内容应为本单位非日常性的重点工作,且需明确化、具体化。
②完成日期:指预计完成该项工作任务的日期,跨月度工作尽可能分月报送并注明"全月",但必须注明该项工作各阶段的计划完成日期,并设定本月底需达成的目标。
③责任主体:工作计划中必须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或人),并尽可能明确到小组或个人。如跨部门的工作,则需注明负责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
④目标设定:各部门重点工作计划必须注明设定目标,跨月度的工作应设定本月底要达成的目标,并在当月工作总结中对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⑤与年度工作计划挂钩: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重点工作应在月度工作计划体现,避免造成工作偏差。
5.各部门在编制月度工作计划时,必须对上月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作简要总结,正在进行中的项目要说明工作进展的程度,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须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
6. 各部门在保持计划工作的严肃性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保证调整计划的灵活性,两者应高度统一。衡量的标准是是否对公司经营状况造成影响。调整计划应在每月10日以前报给管理部工作计划主管。
第八条 阶段性工作计划的编制和要求
1.阶段性工作计划:一般指大假前后工作安排、春节前后工作安排、专项工作计划及临时性工作计划。
2.公司在放假或专项工作实施前一周内,编制下发阶段性工作计划的具体指引和要求。
第九条 个人周工作计划的编制要求
1.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并指导部门成员根据部门月度工作计划要求
将工作分解到周,编制员工周工作计划。
2.员工周工作计划无需报管理部备案,由各部门自行管理与总结,
并将员工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月度员工绩效考核中。
第四章 工作计划跟进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应保证和维护工作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计划制订下发后,各部门应逐级向下传达工作指令,明确工作的实施责任人,确保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 管理部负责落实项目各项重点工作,对各项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指列入项目工作计划的工作和各部门工作的重点工作)予以跟进、协调并提供各种支持。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重点工作的协调和监控,负责协助落实项目各项重点工作,并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 为确保工作计划执行效果,各部门对工作计划有疑问时,可向管理部提出咨询。各部门在调整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不能执行或中途终止时,应及时反馈至管理部。
第十四条 管理部将在每月中旬组织召开项目管理协调会,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通报上月项目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计划考评结果;
2.各部门通报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需要公司或其它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
3.公司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引;
4.其它需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十五条 计划外重点工作
1.事业部、公司布置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以及项目经营分析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上布置的各项工作,由管理部以"工作执行单"的形式下达(工作执行单的格式见附表)。
2.对列入"工作执行单中"的工作,责任部门应积极予以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反馈。
3.管理部将对"工作执行单"中的工作进行必要的跟进和指导,并不定期实施抽查、按月考评。
第五章 工作计划的考评
第十六条 管理部按月对各部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包括"工作执行单"中的工作)进行考评并通报结果,主要考评工作计划报送及时性、编制质量及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对工作计划的考评实行"计分制",其中报送及时性占20%、编制质量占20%、计划完成情况占60%。
1.报送及时性
①各部门每月28日前将工作计划及总结报送管理部,每滞后一天扣5分,依次累加。
②对列入"工作执行单"中的工作,若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每滞后一天扣5分。
2.编制质量
①工作计划及总结格式每处不符合扣2分。
②工作计划及总结的内容不完整(重要工作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阶段性重点工作未涵盖、总经理指示的重点工作未列入等),每遗漏1次/项扣5分。
③对"工作执行单"中的工作,未按要求内容进行反馈的,每处扣5分。
3.计划完成情况
1)年度工作计划及半年度工作计划的考评,由管理部整理相关材料交总经理评价,与部门管理绩效挂钩。
2)阶段性工作计划的考评,纳入当月责任部门工作计划考评,并挂靠"工作执行单"中工作的考评。
3)月度主要考评重点工作目标达成情况,以达成计划设定的目标为工作完成。
①计划完成率=(达成设定目标的工作数/月度计划工作总数)*100%
得分计算:=60*0.7(1-X / 1-X0)2
其中:X代表实际完成率,X0代表目标值90%。
②对列入"工作执行单"的重点工作,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的,视具体情况给予5-20分的扣罚。
4)个人周工作计划由各部门负责进行考评,管理部抽查,纳入员工绩效考评中。
第十七条 为了能够更好地掌握各部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各部门工作总结提倡以书面形式报送。
第十八条 XX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考评结果在当月《内部盟约》中体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理部归口,负责办法的起草、修订、维护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批准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特商用字[20__](001)《工作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附件:1、《各部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表》
2、《XX项目小组工作执行单》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篇7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资助指公共财政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活动的个人补贴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对社会组织的补助。
第三条康复资助资金来源于市、区财政安排的康复经费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康复经费。
市、区康复资助经费实行市、区两级财政按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级负担,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康复资助实行属地管理,由资助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区残联申领。资助具体标准由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及资助对象、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市、区残联的职责。
(一)市、区残联根据本级康复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编制本级残疾人康复经费资金预算。
(二)市、区残联负责汇总结算本级残疾人康复经费,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康复经费资金清算工作。
(三)市、区残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级的残疾康复经费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四)市、区残联负责做好本级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政策制定、实施、技术指导工作,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确定本级财政支出的康复运营项目承办机构,并对康复运营项目承办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五)区残联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残疾人康复资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区实施的各项康复服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负责核实和结算康复资助申请。
第七条市、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康复经费预算安排,核实拨付资金。
(二)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对康复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完成年度资金清算工作。
(三)区财政负责监督管理上级部门下拨的康复经费并按比例足额配套本级承担资金。
第三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第八条资金安排。市和区各按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的标准安排康复经费。
第九条使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根据残疾人康复类型,制定不同的康复资助补贴标准。
(二)监管评价。各项康复工作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价,按照目标管理和评价情况拨付专项康复资金。
(三)预算执行和清算。康复经费根据市人大批复康复经费预算执行,实行年度清算管理、多退少补。
第十条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的康复资助。
(二)康复设备、器材的购置。
(三)康复项目的论证、开办、运转、技术指导、内审、监管工作经费。
(四)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康复技术的推广与人员培训。
(六)中央和省下拔康复经费的指定内容。
(七)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每年按照上年本级康复经费实际支出的5%测算本级康复资助工作经费控制数,并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核定本级康复资助工作经费。康复资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康复资助工作的技术指导、结算、内审、监管、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
市本级康复工作经费标准见《广州市本级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标准表》。
第四章残疾人康复资助的范围
第十二条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障碍者,纳入康复资助对象范围。
(一)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持有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的精神障碍患者、白内障患者。
(三)0-6岁因未达到评残年龄未能办理《残疾人证》,但能提供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医疗诊断证明的残疾障碍者。
(四)残疾障碍者首次办理《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康复资助项目。
(一)医疗康复资助
1.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住院治疗。
2.残疾矫治手术。包括:肢体畸形矫治术、人工假体置换术(骨科)、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术、烧伤畸形。
(二)机构康复训练资助
1.0-14岁听力语言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2.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
(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
(四)残疾障碍者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的指定项目。
第十四条各项康复资助标准、资助条件见《广州市残疾人各项康复资助标准表》。
第五章残疾人康复资助程序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康复资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的《残疾人证》,无《残疾人证》的出具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携原件备查)。
(二)《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申请表》一份。
(三)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机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资助项目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首次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的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病历证明材料。
2.申请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的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康复训练机构自申请之日前60日内出具的《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训练项目资助对象评估表》一份。
3.申请各种假肢、矫形器、手动轮椅、电动轮椅、手摇三轮车、护理床的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交适配机构出具的核实前适配评估资料。
(四)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项目的康复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治疗病历证明材料、加盖医疗机构业务章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复印件)及对应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或其《残疾人证》上注明的监护人的银行账户。
(五)申请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2.申请人本人或其《残疾人证》上注明的监护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3.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
第十六条康复资助服务程序。
(一)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训练资助项目、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由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实施。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康复资助项目由具有“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
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项目由广州市卫计委和广州市残联确定的残疾评定定点机构实施。
(二)康复资助申请人持已获批准的《申请表》,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前往康复资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三)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的康复资助申请人不需事前核实,前往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后,办理资助申请和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康复资助核实、结算程序。
(一)街(镇)残联在接到申请康复资助申请人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并将相关资料录入“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电子政务平台”、区残联收到街(镇)残联上报的康复资助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真实性核实,提出核实意见。
(二)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的康复资助申请人接受康复服务后,携带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前往街(镇)残联办理资助申请和报销手续。经区残联核实,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的账号。
(三)开展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资助、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康复资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服务机构,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报账凭据和《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结算表》与区残联结算。
1.开展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服务的机构需开具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
2.开展机构康复训练类康复服务的机构需开具加盖服务单位发票专用章的且注明服务对象姓名、服务月份、服务内容、金额的地税发票原件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3.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服务机构需开具加盖服务单位发票专用章的且注明服务对象姓名、适配产品品牌、型号、金额的国税发票原件。
(四)资助项目结算的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起至当年11月30日为止。
第十八条康复资助的核实和拨付。
(一)区残联每年填写《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资金预报表》,向市残联申报下一年度本辖区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需求计划。
(二)次年市本级负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一般转移支付方式与区财政局结算。
(三)区财政局在市级资金到位后的20个工作日内,足额把本区应负担资金配套到位。
(四)区残联根据康复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结算工作。
(五)次年1月31日前,区残联填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清算确认表》报市残联。
(六)市残联汇总各区资金清算情况后,会同市财政局对上年度康复资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确定。由市残联按照《广州市残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残联〔20xx〕113号)要求确定市级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区残联可参照《广州市残联关于印发的通知》(穗残联〔20xx〕158号)的规定,确定区级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市、区两级残联对本级确定的康复资助定点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六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区残联建立康复资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康复经费使用单位须按法规使用资金,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助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或骗取资助资金的,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区残联负责收回其资助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康复资助受助人诚信制度。康复资助补贴受助人通过以弄虚作假手段或联合康复服务机构通过虚开报销票据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区残联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再接受其康复资助申请,康复服务机构取消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康复经费的使用实行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被截留、挪用,保证资金运作安全和使用有效。
第二十四条市残联和市财政局每年对划拨的康复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出现以下情况的,除责令整改外,减拨或缓拨补助经费。
(一)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纪律。
(二)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
(三)未按要求安排或未足额安排残疾人康复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用于残疾人康复经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残联、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资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项目的管理,从其规定执行,若无规定则按本办法执行。资助项目与本市资助项目合并,不重复资助;资助标准低于本办法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补足。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户籍人口”、“总人口”计算有关经费数据以资金使用年度上年度的广州市统计局公布人口数据为统计口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20xx年10月16至20xx年12月31日所涉的康复经费事项仍按《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穗残联〔20xx〕257号)执行。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依照本条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九条、本市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卫生区包干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卫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各单位开展讲卫生,消除鼠、蝇、蚊、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疾病活动;
(三)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增强全民卫生意识;
(四)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爱卫办的职责: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决定,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个人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四)组织开展除“四害”防疾病活动;
(五)总结、推广爱国卫生工作经验;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七)协调、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和垃圾处理工作,改善环境卫生;
(八)完成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社区等活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改建卫生厕所、收集处理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除害防病等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卫生和规定范围的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除“四害”活动,控制、消除“四害”孳生场所。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除“四害”活动。各单位按要求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除“四害”时,确保人、畜安全,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除“四害”标准中规定的药剂。
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各类以盈利为目的的除“四害”服务专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爱卫办审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除“四害”业务。
第十八条、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卫生、科协等部门应当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增设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或者讲座,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
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行业健康教育,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第十九条、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监督
第二十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卫会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促进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卫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实施爱国卫生指导监督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向有关机关举报。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因卫生质量明显下降,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爱国卫生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7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及消杀药械。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妨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工作秩序,侮辱、诽谤、殴打、伤害爱国卫生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具体运用问题,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篇9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会议程序和管理,提高公司总体决策管理能力和办事效率,更好地协调工作,研究落实重大事项的对策措施和寻求解决有关问题的方法,预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2、 与会人员应对会议中各自的表决意见及内容做到:语言简洁、准确、完整,并严格遵守执行会议的各项纪律、要求。
3、 本方案适用于世合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管理
2.1会议的类别
本方案所包括会议有日常工作会议、工作计划管理会议、工作总结会。
2.2 日常办公会议
1、 日常管理会议是公司围绕战略发展、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等工作而适时召开的会议。会议传达、落实公司管理理念、思想、重大决策、决定。总结近期工作情况,研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表扬先进、批评落后,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2、 召开日常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参加人员原则上为公司主管以上及各门店店长级岗位。
3、公司日常办公会议的组织由总经办负责会议内容、议程的制定,总经理助理进行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整理、呈报、下发会议纪要,并负责有关会议精
神的落实。日常办公会议由总经办助理根据会议议程进行主持。
4、会议时间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5、会议要求:所有参会人员需提前准备参会资料;携带便携本及工作安排本,随时记录工作任务;秩序
2.3 工作计划管理会议
1.工作计划管理会是公司对次月工作、周工作、日工作开展的计划的会议。会议听取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所属部门汇报工作计划。
2.汇报内容要求:清晰简洁的工作内容、准确的完成时间、量化的目的效果、明确精准的回复时间。
3.汇报工作语言要求:简洁、准确、完整。
4.日工作计划会时间安排:
1、会议开始时间:每日上午8:50准时开始
2、所有参会人员一律提前十分钟即8:40排队到
达会场。
3、行政部提前十五分钟即8:35到达,做好会议
准备事项(包括摆放资料、烟灰缸、检查会议卫
生、开灯及空调等)。
5.会议环节:第一项 才艺展示与读书分享
第二项 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日工作计划内容
第三项 共同目标与各岗位工作目标。
第四项 总经理致辞
6.计划管理会议参会人员为主管级以上人员。
7.工作计划管理会议由行政部组织召开,行政经理主持。
2.4工作总结会议
1、工作总结会议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年度、半年度、月度、每周、每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并解决问题的会议。会议听取各部门负责人有关上个时间段工作完成情况汇报、总结不足及补救措施,并由总
经理对此作出明确的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指出计划完成较差或执行不力的责任部门或人员,提出解决办法,分析、研究和落实改进方案,明确提出并责成相关部门按照会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任务。
2、日工作总结会议时间安排:
(1)、会议开始时间:每日下午17:00准时开始
(2)、所有参会人员一律提前十分钟即16:50排列队到达会场。
(3)、行政部提前十五分钟即16:40到达,做好会议准备事项(包括摆放资料、烟灰缸、检查会议卫生、开灯及空调等)。
3、会议环节:第一项 各部门总结本日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的得失及改进措施
第二项 个部门本日为公司创造的价值
第三项 共同呼喊我们的口号。
第四项 总经理致辞
4、计划管理会议参会人员为主管级以上人员。
5、工作计划管理会议由行政部组织召开,行政经理主持。
第三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3.1 会议签到
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者按考勤管理中迟到或早退一次计算。
3.2 请假: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报批。无请假者按旷工一天计算。
3.3 会议要求
1、进入会场前,与会人员应修整自己的仪表,做到衣冠整齐,精神饱满;会议期间要求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发言,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
2、参会人员坐姿端正,不得靠椅背;不随意走动,不允许打瞌睡,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手机关机或设置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如因工作事宜必须接听电话,需到会议室外接听。
4、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机密,并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5、会议发言内容要“精”、“短”、“实”、“量化”。
6、发言人员会前要做充分准备,要做到发言思路清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表述明白。要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杜绝问题的再度发生为的原则。
7、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段实际,切实把安全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完成,向安全要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和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 各单位要本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政治的高度,保稳定,促发展,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要求,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严抓细管,警钟常鸣,持之以恒,努力创造安全生产良好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负责全段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段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段长主管,党总支书记分管,工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基层各单位要层层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有领导、监督、检查、总结和表彰权。
第六条 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有明确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事事有人管,做到分工不分家,齐心协力抓安全。
第七条 各级安全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及条令、条例。
2、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要点。
3、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及出现的新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监督、检查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准备等情况。
5、负责本单位事故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本单位宣传教育和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7、组织召开安全分析会,分析研究安全形势、总结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员的主要任务是:
8、做好具体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落实。
9、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上传下达,各级领导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10、负责草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安全生产各种材料,规划内业建设标准。
11、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职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有益活动。
12、负责抓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宣传和经验推广工作,增加知名度和透明度,充分发挥典型的榜样作用。
13、负责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当好领导参谋和助手。
14、协助领导处理本单位事故、统计和上报。
15、对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命令、安排等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员有权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和行为。
16、段每季搞一次专项安全教育,全年不少于4次;基层各单位每月搞一次专项安全教育,重要部位(厂、站、车队、分公司)每半月搞一次安全教育;各桥、涵、油路工地、养护作业班组要每天进行班前、班后教育。
17、教育要切合实际,要采取多种形式如办班、板报、标语、口号等向全体职工和管理人员灌输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事故的危害性。
18、要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管理制度《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19、段每年要对全段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段审核合格发证方可上岗。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篇11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总体目标得以实现,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月度工作计划的管理,提高工作计划的实效性和严肃性,提高各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为月度工作计划的拟定、执行、督导和评价提供标准,实现月度工作计划与绩效考核的有机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月度工作计划的拟定、执行、督导与考核。
3.术语
月度工作计划是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的按月分解,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3.1重大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有较大影响的非日常、非重复性、非例行性工作项目;公司领导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项目;
3.2重要项目:各单位当前重要工作项目;
3.3协调项目:涉及其他单位,需协调共同解决的工作项目;
3.4 日常项目:各单位日常履行相应职责需要完成的重复性、例行性工作项目。
4.职责
4.1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月度工作计划的传递管理部门,负责月度工作计划表的检查督办、上传下达。
4.2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月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反馈。
4.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月度工作计划项目的拟定赋分,并报分管副总,同时负责工作计划的执行,并负责向综合办公室反馈计划完成情况。
4.4 公司各分管副总负责对月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修正,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分。
4.5 公司总经理对月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调整,对完成情况进行最终检查验收与评分。
5.月度工作计划的拟定
5.1各单位工作计划由各单位自行拟定,应将年度管理目标分解到当月,以当月重大、重要项目工作为主,日常项目管理工作为辅。
5.2 分类拟定。即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分类,同一性质或属性相同的各项具体工作归入相应的大类中,防止记流水账和杂乱无章,公司工作任务共分为四类,即重大项目、重要项目、协调项目及日常项目。
5.3 表述准确。即凡是能够量化的,必须用数字表述,难以量化的也应尽量使用准确语言对完成的标准或达到的效果进行定性,不得使用概括性或模糊性语言。
5.4 明确每项工作内容的完成责任人。
5.5 对各项工作进行赋分,各项工作累计赋分100分,应坚持重大项目、重要项目分值较高,日常项目分值较低,协调项目分值中等的原则。
6.月度工作计划的审核与批准
6.1分管副总对分管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与修正,审核重点是工作内容是否量化,应具体不含糊;计划分配是否合理;责任人是否明确;配合部门是否知道并同意对应的工作内容;是否有时间限制,各项工作赋分是否合理,如对月度工作计划有不明确的地方要与下属单位共同确定,直至明确。
6.2审核月工作计划表要有分管副总签字确认。
6.3 各单位每月3日前将经分管副总签字确认的月度工作计划表汇交至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转呈总经理,总经理对各单位所列工作内容和赋分进行修正,总经理应当对调整内容向责任单位做必要的说明,达成共识后,批准月度工作计划,并下发执行。
7. 月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7.1属各单位独立完成的工作计划,由各单位负责按照计划进度要求按期完成。
7.2需两个或以上单位协调共同完成的工作计划,由责任单位牵头,协调配合单位及有关单位,按计划进度按期完成。
8. 月度工作计划的调整(延期、更改、取消)
8.1各单位月度工作计划因客观原因或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能按期完成的,各单位应在计划到期前3日内填写工作计划调整申请单(附件一),注明调整原因等,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送综合办工室,综合办公室按调整后的内容继续跟踪。
8.2未经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而擅自调整项目的,视作未完成项进行考核。
8.3连续两次延期仍未完成的工作内容按未完成项考核。
9. 对于各单位月度工作进度计划完成与未完成的界定:
9.1完成:按月度计划的标准要求完成,对完成的效果采取了有效的标准化措施或者从硬件上进行了改善,彻底地防止再发生或反弹。
9.2未完成:未按计划要求操作或未做,虽然采取整改措施但改善效果出现反弹的。
9.3主次责任界定:月度计划中凡涉及到单位之间配合的要注明主次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原则上按60%与40%进行,但在检查计划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要根据实际计划的完成情况判定具体的责任划分比例。
10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与评分
10.1 月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首先由各单位自检自查,给出自评分,然后由各分管副总于月度结束后2天内对各项任务进行逐项检查核实,并给出评分。
10.2 各单位于月度结束后3日内反馈月度计划跟踪落实表至综合办公室,逾期不报,按每逾期一天考核100元进行考核,逾期5天及以上视为未完成计划进行考核。
10.3 各单位在提交月度计划跟踪落实表时必须注明或附带相关资料,如领导签发的文件、提交的报告、有关领导批示的报告等,以便对各单位进行最终检查验收及考核。
10.4总经理负责对月度工作计划进行最终检查验收并评分。
11. 月度工作计划的考核与反馈
11.1 综合办公室将经总经理评分的月度工作计划落实表反馈至人力资源部和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考核。
11.2 月度工作计划最终得分按照分管副总占30%权重,总经理占70%权重计算,评分合格线为95分以上,按实际得分与合格线之间的差距进行考核,即每差1分,扣减单位绩效薪酬1%,以此类推。
11.3 考核的分解: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最终得分,结合月度绩效工资水平计算出应考核金额,并把考核情况及时反馈给责任单位和各分管副总,各分管副总根据应承担责任大小再对考核金额进行分解,若副总不对考核金额进行分解,则对副总及责任单位全体员工全部考核,考核金额用个人绩效薪酬占责任单位总绩效薪酬的比例乘于考核金额。
11.4 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可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11.5各单位对月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应认真分析总结,对未完成项目要仔细分析原因,对考核金额要依据责权利相一致原则进行分解考核,同时要把未完成项目列入下月工作计划。
11.6人力资源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工作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具体为把三个月得分进行平均,若平均分高于95分,按每高1分,奖励当月单位绩效工资总额1%。按此类推。
12.附则
12.1 月度工作计划得分与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中层及分管领导绩效挂钩,同时作为中管末位淘汰基础数据。
12.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改。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篇12
为规范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威股份”)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四)员工择优参与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需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标准,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二条 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应为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与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为通威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为通威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
(3)为通威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
2、参加对象的名单及各参加对象的认购份额由公司总经理拟定,经董事长审核,由董事会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
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在公司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在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兼职或向任何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提供服务等的员工,不得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上述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不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5)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4、符合前述标准的员工依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6000 万元,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公司控股股东借款、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如有)。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持有人应当按《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转入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持有人将按其每期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额度和比例,承担其相应的融资本金归还及在融资期限内的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利息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资产管理人成立信托计划进行管理。信托计划的份额上限为 90000 万份,每份额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按照不高于 1.5:1的比例设立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份额上限为 54000 万份,次级份额上限
为 36000万份,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标的股票及现金类产品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优先份额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和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预期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和终止清算时,优先份额的分配顺序位于次级份额之前,次级份额为信托计划中优先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对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进行差额补偿,并承担信托计划项下的补仓义务。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以信托计划的规模上限 90000 万元及 20xx年 12 月 14 日收盘价 11.81 元/股测算,信托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的上限约为 7620.66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约为 1.96%。信托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预留份额
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需要,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不超过 25200 万份的次级份额,由公司董事长刘汉元先生代为持有。该预留份额将主要根据在 20xx年、20xx 年和 20xx 年业绩考核结果将其分配给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部分预留份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若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预留份额未授予完毕,则该剩余预留份额由董事长刘汉元先生自行负责处置。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36 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锁定期(即信托计划持有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法定锁定期满后,信托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卖出股票的时机和数量。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
币性资金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的考核办法
为了更好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使得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设定了针对持有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持有人个人在 20xx年、20xx 年、20xx 年三年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只有在达成相应指标的情况下,持有人才能获得相应的持有份额。
个人绩效考核以公司现有的绩效管理体系为基础,绩效考核依照本办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关键业绩指标、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公司内部考核等级及相应等级所占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A(特优) B(优) C(良) D(合格) E(不合格)
所占比例 前 15% 16-40% 40-75% 75-92% 后 8%
如果持有人业绩考核为 D 级,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
50%权益按照其自有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如果持有人业绩考核为 E 级,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权益按照其自有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第十二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业务
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员工,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除预留份额外,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及其收益;
(2)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持有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长代持的预留份额放弃员工持股计划表决权,不享有持有人权利中第(2)
及第(3)项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3)按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风险;
(4)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除预留份额代持人外,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1、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 3 日前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3)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的事项,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5)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
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2、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 1 份额具有 1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 3 名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为:
1、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1)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
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需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2)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标的股票权益 3%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一。
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 3%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1)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 1 元计划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 1 票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推选 2 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办理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更、继承登记;
(9)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
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10、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2、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14、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拟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时,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相关融资,并由管理委员会拟定具体的`参与方式,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设立的信托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
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法定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法定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
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
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3、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
押、担保、偿还债务。
4、存续期内,未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转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5、收益分配:标的股票锁定期内,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
个会计年度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取得收益。
6、现金资产分配:标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
据市场情况,将部分或全部标的股票出售收回现金,收回的现金不再用于投资,应当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离职处置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让人,转让价格按照“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当日收盘后其所持份额的公允价值”和“个人实际出资成本”孰低的原则确定,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若受让人暂时无现金支付转让价款,则由公司董事长刘汉元先生先行垫付: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辞职或擅自离职;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递交辞职申请或擅自离职的当日。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4、持有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聘通知发出的当日。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的当日。
6、持有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上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考核通知发出的当日。
7、持有人作出其他有损公司利益行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的当日或公司书面作出处罚通知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或死亡等情况的处置办法
1、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及权益不受影响。持有人因年龄原因退出管理岗位但仍在公司内,或在股份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3、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包括期满终止、提前终止、延期后终止等)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本持股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
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董事
会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八)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财务、会计、税收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上一篇:员工工作计划模板汇总
下一篇: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