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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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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精选8篇)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1

  一、引言

  计划生育政策对控制我国的人口数量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的人口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呈现为家庭结构逐渐小型化,空巢家庭数量不断增多,且空巢期提前。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数量增长,众所周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前提下实现的,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匹配。目前在已经进入老年,或者即将要进入老年的人群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会越来越多。这部分人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减少人口做出了巨大贡献,进入老年后却面临着少子女或无子女照顾的窘境和困境,如何解决好为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巨大贡献的家庭社会保障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笔者提出为计划生育家庭建立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障制度———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所谓计划生育保险就是将政府做为主体,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目前和将来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和补偿,防范和减少计划生育家庭给社会带来的风险。

  二、我国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可否认计划生育在控制我国人口数量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使我国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高死亡和高增长迅速转变为低出生、低死亡和低增长。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为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不断进步赢得了宝贵时间,并且有效缓解了资源和环境的压力。然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计划生育家庭数量逐步攀升,随着社会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我们发现曾经的计划生育家庭由于家中只有一个孩子,目前孩子已经成家立业,又有了自己年幼的孩子。而这个孩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自己年幼的孩子,如果家中再有老人需要照顾,无论从精力上还是从可利用的时间上确实无法达到。这样就使得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着非常严重的养老风险,不是子女不照顾家中的老人,而确实是生活节奏快,经济压力大,让年轻一代疲于应付,力不从心。家庭结构的日趋小型化,老年抚养系数的不断提高,使年轻一代夫妇被夹在照顾老年人和抚养幼儿的双重责任之间,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和精神需求。养老风险是计划生育家庭在父母老年后所面临的风险之一,还有另一个风险就是家庭子女的成长风险,这种风险是针对独生子女的成长。一个家庭只能生一个孩子,这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皆大欢喜,如果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不幸得了严重疾病或者死亡,而此时的父母又年事已高,不具有再生育条件,那么对于这个家庭来说就是毁灭性的。在其他家庭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这个家庭只能默默流泪,家庭没有幸福感可言。如果家庭能生育两个孩子,在一个孩子面临疾病或者死亡的时候,家中仍然有一个孩子,这对于父母来说也是个小小的安慰,不至于剥夺这个家庭的幸福感。计划生育家庭风险的存在提醒我们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一定的帮助,能够为人们及时预防和解决社会风险,帮助人们走出困境,也是我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

  三、我国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支撑条件

  实践证明,要想建立一项关系多数人并使其长久发展下去的制度,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设计并付诸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在构建计划生育保险这样一项关系到近亿户家庭的制度,既需要经济发展的支撑,也需要国家和政府的推行,这样才能使好的政策得到人们的认可,并且愿意自觉自愿参与其中。

  1.构建计划生育保险制度需要经济发展做基础。

  任何一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发达国家在近代工业文明的基础上,具备了足够的经济实力后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救济贫困和生育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充实完善。经济发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经济发展为社会保障提供充实的物质基础,同时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还决定着社会保障水平的广度和深度。社会保障制度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及人们对社会保障需求的增加而不断完善,会满足不同的人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要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大框架下设计和施行,因此构建计划生育保险制度,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需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只有这样,把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才有可能列入国家社会保障的大体制中,使其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主要险种后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且这种保险制度要适用于城市和农村的所有计划生育家庭。纵观近十年来我国的GDP和财政收入,可以看出,我国的GDP和财政收入都在稳步的增长,因此有能力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计划生育保险制度。

  2.个人缴费和承受能力分析。

  国家经济的发展是建立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支撑条件,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不能全部依靠国家资金的投入。我国目前也没有能力担负社会成员的全部保险费用,因此每一项保险制度均还需要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从表2看自20xx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我国不论是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均有了显著的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7.7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1.31个百分点。居民收入的增加可以间接的反映出我国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居民都具有缴纳计划生育保险费用的能力。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消费能力上看,我国城乡居民自20xx年到20xx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均增长了16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均增长了31个百分点,而同期我国GDP年均增长32个百分点。城乡居民的消费性支出均低于我国GDP的增长速度。从我国城乡居民人均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逐年增长的态势上也可以反映出我国城乡居民具有购买保险的实际能力,只是由于对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才使得他们将存款存入银行而不投到保险上面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的增加以及逐年攀升的城乡居民人均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说明我国城乡居民具有缴纳计划生育保险费用的能力。因此政府要通过积极引导,鼓励居民自觉缴费。

  四、我国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模式构想

  我国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毫无疑问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前提下,还须明确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二是谁作为制度实施的主体;三是制度要保障哪些人群;四是如何筹集保险资金。

  1.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

  保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具备公平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要通过为人们提供安全网的形式,增强人们横向公平的机会,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以社会公平为目标。在设计和实施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不分城市和农村,只要是符合规定就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对于特别困难的家庭,比如子女伤残或死亡,应该再额外的按照社会救济的标准给予援助。其次,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计划生育家庭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国家在考虑其社会保障问题时,既需要体现对其的福利性,又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使其能够享受利益。建立计划生育保险法规,这样不仅被保险人对于自己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可以从保险机构得到清楚地解释和说明,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被保险人的保险范围、缴费的标准都可以明确。

  2.谁作为制度实施的主体。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其他五种保险的管理模式,计划生育保险的资金筹集也应该采取国家出一部分、单位出一部分、个人缴纳少部分,这样三方共同筹资的方式。资金中的大部分进行社会统筹,小部分进入个人累积账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我国的五大险种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和管理,有相关经验和管理能力。

  3.制度的保障人群。

  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是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妇专门建立的保险制度。适用人群主要应该包括城市和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以及农村的双女户家庭,另外还应该将不能生育的家庭和不愿意生育的家庭也包括在其中。

  4.如何筹集保障资金。

  关于保障资金的筹集,依据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如果由计划生育家庭夫妇自己负担全部的保险费用不现实,也不合理。计划生育保险资金的筹集应该由国家、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筹集,三方出资筹建。从国家层面来说,要有财政资金的投入,国家财政投入是整个保险资金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要占到大多数。我们目前对独生子女家庭每个月夫妻双方都有50元的独生子女费,可以考虑将这部分费用作为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到计划生育保险资金中,存入独生子女夫妇的个人账户中。从单位层面来说,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缴纳计划生育保险费用具有强制性,要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要给予重罚。从个人层面说,每个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要自觉缴费。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筹资建立的资金要分成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两个部分,国家和单位缴纳的费用中的大部分建立社会统筹资金,少部分钱进入个人账户,与个人缴费的部分合并在一起可以作为今后个人购买养老和医疗服务的个人账户。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区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越城区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两委会总负责,社区计生协会具体抓”的模式,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社区各组织及全体居民。全体居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全体居民监督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为常设监督机构。

  第二章 社区党委(支部) 职责

  第五条 社区党委(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六条 社区党委(支部)领导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七条 遵守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处理的合理意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计生协会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事,尽力解决,尽量做到事不出社区。

  第八条 协调各群团组织齐抓共管,使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调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出色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做好优先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分子入党工作。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社区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计划生育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作用的'具体体现。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社区计生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第十二条 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章程或公约,制订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建立计划生育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筹措资金确保社区计生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奖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第十四条 定期听取计划生育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十五条 解决群众在生产、生育、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第四章 社区计生协会职责

  第十六条 社区计生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力量,受社区两委会委托,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到户到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开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和制度的制订工作,并带头宣传落实章程或公约。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反映群众要求,认真当好党委(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参谋助手。

  第二十二条 发动会员带动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议和综合治理。带动群众发家致富。

  第二十三条 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发挥好理事会和会员小组的作用。

  第五章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领取《结婚证》后可按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并可随时领取《一孩生育证明》。凡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计卫局复审、批准后,方可生育。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社区计生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普宣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安全、适宜的避孕方法。

  第二十九条 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获得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

  (一)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社区每年发给每个独生子女家庭50元的奖励费。

  (二)对当年生育一胎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每人补贴20元;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后落实结扎措施的每人补贴60元;计划外怀孕主动流产的每人补贴68-100元。

  (三)在出租房管理工作中工作优秀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外来流动人口自觉参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自觉做好孕环检,到年底由社区计生协会推荐,街道审核后,分别给予奖励。

  第六章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中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居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发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凡生育的一律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居民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居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育龄夫妇要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方法,并及时落实避孕措施。自觉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接受科普知识宣教、药具发放及随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居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凡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本社区居民租用房屋的户主,必须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负责督促居住人到派出所、街道计生办理和交验暂住证、身份证、流动人口证明和已经怀孕的育龄女的《准生证》等证件,证件不完备的不得出租房屋。房主有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情检查和向社区举报无证怀孕对旬的责任和义务。房主应自觉配合和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出租房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居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计划生育合同

  第四十条 为宣传和落实本章程确定的社区组织、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章程内容,制订《计划生育合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通过合同的形式,相互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居民和家庭,不得享受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已经享受的,视而不见情追回部分或者全部经济奖励和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有与上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角的,按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第 本章程经20xx年8月1日的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3

  为切实做好我区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依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及省市关于“三项制度”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口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按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和有关补充解释执行。按照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稳妥做好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严格长效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规范管理。“三项制度”对象特殊案例参照最新的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个案答疑进行界定。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每人每年12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30元(每人每年1560元),其中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2、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范围,对农村独(双)女户奖扶提前到55周岁享受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每人每年60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市财政出资为每人每月60元(每人每年72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每人每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每人每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的扶助金;

  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每人每年3600元)的扶助金;

  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每人每年48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

  (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惠政策。

  (三)节育奖全覆盖

  根据省节育奖全覆盖精神及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贵政秘〔20xx〕157号)精神,对政策内生育且落实长效节育手术的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落实结扎手术的家庭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或再婚家庭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扩面:年满55周岁)。

  2、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离婚或单身收养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3、特别扶助对象(手术并发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是: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资格确认程序及要求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年龄界定:20xx年度国家奖扶申报对象,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即19xx年12月31日前出生;20xx年度奖扶扩面对象,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5559周岁,即19xx年1月1日19xx年12月31日出生。以后年度按此时间顺延。

  资格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凡本年度符合条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如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重新认定的,要重新进行申报。

  (2)村级评议公示。村级评议由村(居)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

  ①民主评议、公示。召开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申报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简称《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

  ②初审材料上报。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初审。

  (3)镇级初审、公示。由两名以上镇街干部和卫计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简称《审核表》)上记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镇街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镇街设立举报信箱。公示结束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经审定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批确认。

  (4)区级审批确认、公示。区卫生健康委对镇街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入户核查,将审核通过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镇街,分别在镇、村、组张榜公示十天,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本年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由区卫生健康委下文确认。

  (5)信息上报与变更。全民健康保障工程人口统筹管理系统开放时,镇街卫计办将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资格的对象和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上报、变更相关信息。

  (6)扶助金发放。镇街根据确认的对象,核对资金发放花名册,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及时发放扶助金。

  档案资料管理。

  (1)资料规范要求。按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皖人口发〔20xx〕4号)文件要求进行上报。

  (2)资料归档要求。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归档(对资格确认不需要的材料,下一项材料顺延),个人申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审核表、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收养子女证明、户口性质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达到50周岁以上奖扶目标人群摸底登记。

  (1)摸底登记资料来源。各镇街要以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的个案信息、统计部门的普查个案资料、公安部门的户籍底册为基础资料。

  (2)操作要求。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50周岁以上)》。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资格确认程序:

  个人申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镇街根据其个人信息,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镇街初审、区级审批确认公布、信息上报与变更、资金发放、档案资料管理根据《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皖人口发〔20xx〕20号)文件执行。

  3、节育奖全覆盖。农村长效节育奖励资金兑现工作须按照村级上报、镇级审核、区级确认、公开公示的程序进行。拟确认对象名单和基本情况须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张榜公示十天,并公布省、市、区、镇街举报电话,同时在区级政务网公示十天。资格确认后,镇街汇总上报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及时发放奖励金。

  (三)奖扶、特扶往年对象年审工作

  认真组织往年对象的年审工作。奖扶对象年审要求镇村两级干部与奖扶对象见面并签字,区级对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往年确认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镇街卫计办。镇街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审批表》报送区卫生健康委。特扶对象年审可与帮扶慰问工作结合起来,信息清楚的,可以不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

  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直接补助、打卡发放、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农村地区纳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卫健委和财政局组织实施。为扎实有效推进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区成立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卫健委、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奖特扶制度落实。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实施全程监督。实行奖励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指导督查。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镇街工作督查调度,尤其要加强对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和工作薄弱镇街的督查指导,规范操作程序和方法,促进工作平 发展,确保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三榜四级”公示程序,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4

  自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xx乡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x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足额兑现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建立了较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初步形成了以计生家庭奖特扶为主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特扶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动。xx乡党委、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强力推动奖励扶助工作。对符合计划生育特扶条件的对象,实行奖励资金倍增政策,即独生子女伤残、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每人每月扶助金分别为x元、x元,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二级、三级每人每年扶助金分别为x元、x元、x元。对全乡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条件的两女户对象,提前五年(xx周岁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x元。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高立柱、折页等传统媒体,微信群、xx乡先锋网等网络媒体,加大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社会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衔接和兼容的工作,开展对村居计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吃准、吃透所有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利益导向政策。在上门入户服务群众同时,同步进行三项制度等相关政策宣传,使奖励扶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有力地推动了全乡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是该项工作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在全乡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和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认真贯彻规定、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执行程序。

  x年新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共确认xx名新增对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同时经过对x年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有x人退出,最终确认x年全部奖扶对象为xx人,共计应发放金额x元。x年新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经个人申请,乡村两级评议、审核,县级复核,确认x名新增对象符合特别扶助扶助条件,同时经过对x年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有x人退出,最终确认x年全部特别扶助对象为xx人;共计应发放金额x元。x年确认国家奖扶对象xx人,特扶对象xx人,特扶累计发放资金x万元,所需经费已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将奖特扶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为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对象确认无误,确保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我们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采取“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严格把握政策口径,做到不重、不漏、不错。

  二是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县、乡设立了举报电话,对举报人员实行保密奖励,以便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媒体监督。

  三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县、乡、村对奖励对象的信息及时通报和反馈,对审核中不符合条件取消资格的对象,耐心宣传解释,及时做好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

  四是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将奖扶对象的申报及时率、准确率纳入年终考核,明确当年新增奖扶对象的申报及时率不低于%,否则在年终考核时会扣分。

  (五)落实资金,保证发放。奖励机制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保障对象确认准确、资金发放到位。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象资格确认,建立对象个人信息档案;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落实,资金的归集与拨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为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储蓄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共同对代理发放机构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专项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落实情况

  (一)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贯彻落实《东至县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的通知》,强调加强帮扶关怀工作,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工作网络。要求各村居全面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双岗”联系人,其中,x名为乡乡干部联系人,x名为村(居)委会联系人,另外为每户配备x名熟悉医疗业务和医疗程序办理流程的就医联系人。并落实“双岗”联系人责任。全乡xx个村居均研究制定了一套领导干部、计生工作人员及志愿者与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多对一”的结对帮扶制度,x年度全乡xx人特扶对象,共有帮扶联系人xx人,实行全覆盖。

  (二)全力推进就医绿色通道工作。

  一是对持“爱心卡”就医者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就医,并免除普通门诊诊察费。

  二是持“爱心卡”患者凭卡在本县范围内转送至定点医院的,每年免除两次车辆使用和出诊费。

  三是免费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每个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配备一名家庭医生,根据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需求定期巡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并免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三)扎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医保代缴工作。根据《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号)要求,对全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由政府代缴全部个人缴费。经过摸底核实,全乡xx名计生特别扶助对象中,x年需要个人缴交医疗保险对象x名,共需缴纳医保个人费用x元,该项资金全部由县财政列支,不需个人缴纳任何费用。

  三、节育奖落实情况

  x年x月,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措施的通知》文件,实行节育奖励全覆盖政策,对农民和城乡无用工单位居民政策内生育子女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绝育手术的两女户,给予x元奖励,落实绝育手术的非两女户,给予x元奖励,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上环手术的,给予x元奖励,奖励资金由乡乡承担。该项工作是每季度集中兑现一次。x年度发放节育奖对象x人,发放资金x.x万元;x年度发放节育奖对象xx人,发放资金x.x万元,奖励经费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通过对“三项制度”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制度建议等情况开展自查,自查结果为分。

  四、存在问题及困难

  (一)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大,政策宣传有待加强。目前我乡的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加大了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的难度,政策的宣传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导致奖励优惠措施在广大育龄群众中的知晓度不是很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导向政策的实施效果。部分村居的新增奖扶对象中补报率偏高,究其原因除部分群众长期外出务工或在外定居不能及时采集信息等客观因素外,抱养子女放开、再婚计算方法改变等政策理解存在偏差也是原因之一。

  (二)村居专干更替频繁现、业务不精情况凸显。近几年来由于奖励扶助政策不断修改,部分村居计生专干更替频繁等原因,导致奖扶政策吃不透,政策界限难掌握,且由于少数群众举家外出务工几年不归,离婚再婚现象普遍,造成信息无法核实导致迟报。

  五、相关建议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政策宣传。加强对符合奖励政策的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尤其要强化常年外出务工对象的政策宣传和政策咨询,利用网络、短信、微信平台等新媒介方式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

  (二)组织开展培训,落实政策衔接。省级相关政策调整后,要加强对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利益导向政策的顺利衔接和兼容工作。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为加强我厂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生育管理对象为本厂育龄职工(包括停薪留职、内退人员)。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厂办公室负责全厂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并对各单位、各科室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并及时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各单位、科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掌握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督促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科室,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晋升职务;计划外生育的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晋升职务、评优评先。

  第六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七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批准领取计划生育证。

  第八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必须接受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指导,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计划外怀孕的职工,应当在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九条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育龄女职工环、孕检每四个月一次具体时间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通知。

  第十条停薪留职和内退育龄女职工在办理有关手续前,须进行当月环、孕检,确认无计划外怀孕,并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厂办公室应在15日内将女职工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当月孕检情况等书面通知职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索要回执。

  第十一条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49周岁以下的育龄女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每四个月应自行将依法取得的现居住地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环孕检证明用挂号信寄厂办公室,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凡未按期寄回相关证明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的职工,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按政策规定增加婚假和产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

  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五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女职工,计划外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及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领取独生子女证。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按政策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费,生育后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的职工,除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厂部将视违育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享受奖励费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六条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厂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厂部原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6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成立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第一把手亲自抓,由学校工会主席分管计生工作。并确定工会副主席专职抓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每年分别与学校适龄女教师及男教师家属签定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都应尽责任和义务,作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根据教育局要求,于每年5月及11月定期为女教师及男职工家属进行查环、查孕等妇女保健工作。

  四、根据有关产育假规定:女教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双胞胎增加15天,晚育增加15天。

  五、女职工产假必须按规定向学校办理有关请假手续,产假期满,应自觉回校上班。

  六、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当积极做好避孕节育措施,如上环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七、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将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按教育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制。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8

  为促进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办事透明度,加强监督,使广大群众自觉落实计生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村委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严格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落实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将人口出生情况、安排政策内二孩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独生子女办证情况、应查未查对象名单、应落实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对象名单版权所有、村干部计生情况、计生政策等内容每月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三、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展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1)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2)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3)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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